在新冠疫情下澳門政府採取的措施的主點

7 月 13, 2022

自從2022年6月1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始爆發新冠疫情以來,特區政府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頒佈了一系列的防疫措施,以下是相關措施尤其是對勞動關係法律的影響,因此,綜合出以下不同情況及查詢,提出以下注意事項供大家分享:

CFB 律師事務所綜合在現行措施下對勞動關係的影響,作出簡要分享

行政長官批示以及澳門相關部門發出的指引

自2022年6月23日起

  • 關閉所有政府部門
  • 關閉停止所有的餐廳、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向公衆提供堂食服務,但不影響外賣服務的提供
  • 關閉所有特定場所 – 電影院、劇院、室內遊樂場、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室、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等

自2022年7月11日起

  • 全澳市民人員須留在住所 但允許滿足維生需要的外出,如購物、求醫或前往藥房
  • 成年人須佩戴KN95或以上標準的口罩
  • 所有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公司、實體及場所暫停營運,除卻因維持社會必要運作及居民生活所需的公司、實體及場所
  • 繼續運營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在提供服務時,須限制接待的人數,保持人員之間的距離,要求人員掃描“場所碼
  • 外出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時,須出示特別許可工作證

違反上述兩個批示將會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被處以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在目前的情況下,公司或企業在安排員工工作上面臨著不同的情況, 根據勞動關係法和政府部門提出的不同指引,請參考以下常見問題:

Q&A — 疫情下的勞資關係

  1. 面對是次疫情,如企業因不同原因(政府呼籲,因防疫需要而關閉場所等)導致未能安排僱員工作,這情況是否需如常向僱員(本地及外地)支付工資?

現時通常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情況 建議安排
企業自行響應政府呼籲,或僱主因自身原因而不營運 僱主有支付工資的義務
特區政府因防疫需要而要求場所關閉導致企業停止營運 屬不可抗力情況/ 僱主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
店鋪如常營業,但僱員因自身原因未能上班 僱主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

儘管有上述建議安排,僱主可以自由地與僱員商定更優的安排。

  1. 因應政府防疫指引下,倘僱員如下原因而不能提供工作,應如何處理?
情況 建議安排
因不遵守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指引要求未能上班 因僱員原因自身不遵守指引視為不合理缺勤 / 因應重複及嚴重程度(每年超過連續三日或間斷五日),依據勞動關係法考慮是否可以合理理由解僱
僱員須被隔離、或健康碼為紅碼或黃碼時, 合理缺勤 / 僱員應盡早通知僱主 / 僱主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
因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屬密切接觸者被強制隔離的僱員(本地及外地) 不會計算入《勞動關係法》所指的因病缺勤日數 / 合理缺勤 / 僱主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
倘屬僱主安排僱員到存有感染風險地區工作(如:隔離酒店內工作),導致僱員因防疫措施無法提供工作(如:健康碼為紅碼、黃碼或須被隔離) 因執行僱主安排的工作所衍生/ 僱主有向僱員支付工資義務
僱員(本地及外地)因自身原因到過某些地區,導致健康碼為紅碼、黃碼或受出入境限制等防疫措施而無法提供工作 屬僱員自行作出的行為 / 僱主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
特區政府實施的隔離措施(外地僱員離澳到國內後回澳需在指定地點隔離) 屬僱員自行作出的行為 / 僱主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

儘管有上述建議安排,僱主可以自由地與僱員商定更優的安排。

當公司/企業/僱主考慮採用以下方案時,須注意:

週假或年假使用,雙方預先協議, 如單方推行,建議預先3日,

  • 無薪假 – 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
    減薪 – 調低僱員基本報酬必須雙方書面協議並通知勞工局,協議方產生效力,
  • 解除合同 – 僱主需遵守預先通知期的規定(隔離的期間可計入預先通知期),及支付相應的解僱賠償,
  • 禁止僱主單方面安排,減少員工的工作時間和上班人數, 單方更改有可能導致僱主有義務支付員工的全部薪酬。

外地僱員方面

  1. 外地僱員因疫情防疫措施,原收取住宿津貼並在澳門地區以外居住, 現選擇留澳居住,有關的費用由誰支付?

《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外地僱員的住宿權利可由僱主或負責進行招募的職業介紹所確保,且可以現金履行

如僱主已向外地僱員支付現金方式履行住宿保障的義務,外地僱員自行選擇留澳居住,有關費用由外地僱員自行負責。但如勞資雙方原已達成更好的協訂,則按有關協議繼續履行。

  1. 如企業與僱員協議減薪,相關法律程序為何?

按《勞動關係法》規定,調低僱員基本報酬必須雙方書面協議,並在十日內通知勞工局,協議方產生效力。

如涉及調低外地僱員基本報酬的幅度低於聘用許可獲批的金額,除須遵守上述規定外,必須先向勞工局提出申請,有關申請獲得批准後方產生效力。

  1. 受疫情影響,僱主在獲得聘用許可後,未能在六個月內聘用合適的外地僱員,僱主可怎樣做?

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聘用實體取得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六個月而未使用,將導致聘用許可失效。 根據勞工局對於近期疫情的有關建議,倘僱主在聘用許可失效後,仍有聘用外地僱員的需要,可向勞工局重新提出輸入外地僱員申請,並在提交申請時作相應的說明。 勞工局會按個案實際情況作出考慮並作相應的處理。

然而,我們認為在相關聘用許可失效之前,僱主應向勞工局提出申請,明確表示有關聘用許可的需求,並基於疫情帶來的限制,申請有關聘用許可的延期。

  1. 外地僱員受疫情影響離境超過三個月, 其藍咭是否會被取消?

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獲聘用的外地僱員不在澳門連續超逾三個月,會導致聘用許可失效,僱主或僱員聯絡治安警察局了解。

根據勞工局的建議,倘在聘用許可失效後,僱主仍有聘用外地僱員的需要,可向勞工局重新提出輸入外地僱員申請,並在提交申請時作相應的說明,勞工局會按個案實際情況作出考慮並作相應的處理。 勞工局會按個案實際情況作出考慮並作相應的處理。

然而,我們認為,僱主應考慮另一種方案,即向澳門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提交解釋信,說明外地僱員因入境限制或其他原因而離境澳門超過三個月的理由,以及需要繼續在澳門工作的理求,並以此要求保持聘用許可的有效性。

因確診後僱員處理及注意事項

  1. 如僱員因工作關係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被視爲工作意外 / 職業病?

根據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以及由澳門保險公會於2022年6月30日發出之最新通告,工作意外的一般原則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内所受的侵害,由於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途徑廣泛,加上由感染至確診存在潛伏期,僱員是否因工作原因而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需要經過流行病學調查才有結論。 因此僱主應按《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規定通知勞工局,相關僱員亦可向勞工局反映,以便勞工局依法跟進及調查。 根據法例規定,僱主或其代表應就工作地點發生且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須住院的工作意外,自意外發生起或自獲悉意外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勞工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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